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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新政:商改租、租房券、城中村改造开始!

发布时间:2017/10/20 点击:100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日前,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此次《实施意见》的正式发文,对应的是8月28日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的内容与意见稿基本一致,且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具体措施:

1.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

2.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

3.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4.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

5.要求各区至少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

6.对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政策等。

《实施意见》信息量很大, 乐居为你梳理一二。

意见稿解读传送门☞深圳拟新规:改造城中村,为租房拼了

深圳政府在线 南方都市报 深圳特区报 | 来源

1

每区至少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

租金低、户型小的“城中村”出租屋,约占深圳租赁住房市场的70%。《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要求各区政府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实施意见》提出,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从优化空间资源着手,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

至于现有成套住房,允许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

3

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

深圳将修订完善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建筑,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

4

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

为低收入人群发放住房租赁券,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住房保障的有效性、灵活性和差异性。《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

5

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深圳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

6

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税收**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各区政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税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

7

附政策全文


(来源:新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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