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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房产新政实施细则 “1改3”获三个月缓冲期

发布时间:2016/4/11 点击:1003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9日出台关于房产新政的政策通知,对深圳“3·25”楼市新政实施后,境内非深户居民购房方面如何受理、审核予以明确。细则规定,对于境内非深户居民,如在6月24日前提供在今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前购房的证明文件,均可享受一年社保买房的政策。

对于未在3月25日(含3月25日)前网签的市民,须在6月24日(含6月24日)之前申请登记,并增加提交以下购房证明之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的协议书;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在3月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月24日之后申请的,不予受理。在3月25日之前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3月25日前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以个人社保作为证明材料,调整为通过社保局提供的端口进行审核,不再提交社保缴交清单。

市民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3月25日(不含3月25日)之后的,提交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材料,需满足3年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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